【导语】:预报名对象:小班(2019.9.1-2020.8.31)、一年级(2016.9.1-2017.8.31)适龄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家长网上登记信息:6月16日-6月30日,详见正文。
为进一步规范有序做好2023年秋季安镇街道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园)预报名登记工作,现结合街道教育资源配置情况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预报名对象
小班(2019.9.1-2020.8.31)、一年级(2016.9.1-2017.8.31)适龄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
1、小班、一年级“户籍新生”请在无锡市阳光平台上申请入学,由学校审核,阳光平台未填报信息或填报信息后审核未通过的户籍新生请关注学校的户籍生预报名通告到学校进行核查或补报名。
2、小班、一年级“非户籍新生”请全部按照本通告流程进行预报名申请,由安镇街道审核。
要点说明
1、目前已在各公办幼儿园和经教育部门批办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秋学期升入公办小学,都须重新进行预报名查验。
2、凡户籍在安镇街道外无锡市内的适龄儿童,应按政策在户籍所在地依法入学(园),待户口迁入我街道后(迁入截止时间2023年6月30日)才能在我街道学校申请就读。
预报名流程
01、家长网上登记信息
(逾期原则上不再接受预报名申请登记)
6月16日-6月30日
前期已经在“智慧安镇”上进行非户籍生“信息采集”的,相关信息将自动转入预报名取号系统,无须重新填写。
网上登记入口:关注“智慧安镇”微信公众号——“@安镇”——“入学服务”
02、各部门网上预审
6月25日-7月4日
03、家长网上取号
7月5日-7月7日
预审通过的家长可以网上取号获得“二维码”,确认现场查验时间。(若预审不通过则说明不符合预报名要求,无法取号)
04、现场材料查验
1、网上取号对象:
7月10日-7月12日
要求:现场查验仅允许1名家长进入,不带孩子,现场请出示网上取号获得的“二维码”,带齐“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人工审核对象:
7月13日-7月14日
若符合相关要求,但无法网上注册的,可带齐材料直接到预报名现场提出申请,各部门将开通人工审核窗口进行查验。
3、查验地点和时间:
安镇中学北入口教学楼一楼(东兴路)
上午9:00-11:00,下午13:00-16:00
无锡市安镇中学-北门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兴路与润锡北路交叉口正东方向121米
05、现场查验材料要求
类型一:有房产证无户籍
“房产证”指孩子父母名下的安镇街道范围内的成套住宅类房屋产权证明
(办理截止时间2023年6月30日)
1、孩子出生医学证明
2、户口簿(复印“首页”<有省公安厅印章及地址>及“父母”、“孩子”信息登记卡页)
3、孩子父母的结婚证、身份证
4、孩子父母名下住宅的“房产证、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同时,提供该住宅产权人的《个人住房证明》(父母一方即可)
《个人住房证明》可在安镇国土资源所服务大厅的自助机上刷产权人身份证自行打印。(地址:东兴路198号西侧服务大厅)地址链接
5、实际居住证明材料:现居住地近期的水、电、气(三选一)缴费凭证或父母双方的“江苏省居住证”(需在有效签注期内,且与房产地址一致,若卡面地址信息已变更,需提供派出所的变更证明)
类型二:无房产证无户籍1、孩子出生医学证明
2、户口簿(复印“首页”<有省公安厅印章及地址>及“父母”、“孩子”信息登记卡页)
3、孩子父母的结婚证、身份证
4、父母双方在本街道取得“江苏省居住证”,要求“江苏省居住证”在本街道的有效连续签注时间为6个月以上,时间从2023年6月30日向前推算;(若“江苏省居住证”的卡面地址信息已变更,需提供派出所的变更证明。)
5、父母一方工作单位情况及社保月度缴费清单:(社保缴纳时间从2023年6月30日向前推算)
(1)缴纳企业社保的,须提供与本市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依法连续缴纳9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金的凭据(月度缴费清单);
(2)缴纳个人社保的,须提供在本市工作的证明材料和依法连续缴纳9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金的凭据(月度缴费清单)。
审验其他事项
1、收到预报名材料后,教育管理科将会同村(居)委、派出所、人保所及学校对材料进行复审。若查验过程中发现材料弄虚作假,将取消其报名资格。
2、预报名通过复审人员需服从安镇街道统筹调配,不服从调配者,视作自动放弃。
3、复审不合格者将于7月底电话通知,复审合格者街道不再通知,将直接由各相关学校(园)于8月下旬直接通知入学事宜。
4、安镇街道教育管理科咨询电话:0510-88533581。
请家长周知,并提前做好准备。
派出所提醒
《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提出
(1)居住证持有人变更居住地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到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居住变更登记,无需重新申领居住证。
(2)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证签发日期每满1年的最后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自动中止。居住证持有人自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之日起3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超出30日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在居住地居住期限自补办居住证签注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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