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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标电动(燃油)三、 四轮车辆专项整治的通告
锡政告(2018) 7号
为进一步净化城市交通环境,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开展非标电动(燃油)三、四轮车辆专项整治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非标电动(燃油)三、四轮车辆,是指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以电力(燃油)驱动,且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GB7258-2017)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的三轮、四轮机动车辆。
二、专项整治的重点包括生产、销售非标电动(燃油)三、四轮车辆以及驾驶该类车辆上道路行驶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市范围(含江阴宜兴)严禁生产、销售非标电动(燃油)三、四轮车辆。对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予以处罚。
生产、销售非标电动(燃油)三、四轮车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成品及配件,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依法予以查封、扣押。
生产、销售非标电动(燃油)三、四轮车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上述车辆所有人为本市户籍下肢残疾人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车主应当主动持有效证件及所有车辆相关证明文件,到各市(县)、区残联办理登记、申请手续,以便后期车辆置换或者车辆报废的政府补贴领取。逾期不办理登记、申请手续的,不得享受政府置换或者补贴政策。
五、从2019年1月1日起,驾驶非标电动(燃油)三、四轮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收缴车辆,强制报废:未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的,将依法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擅自占用道路设摊经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扰乱公共秩序或者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贵任。
七、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不购买、不驾驶、不乘坐非标电动(燃油)三、四轮车辆,积极举报生产、销售等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电话: 12315/12123。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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