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市户籍居民和在本市居住的非户籍人员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常住地或急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急难型临时救助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协助申请。
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
本市户籍居民和在本市居住的非户籍人员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常住地或急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急难型临时救助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协助申请。
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免予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确认前公示等程序,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或转介救助等方式直接予以救助。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期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启用临时救助备用金,予以先行救助。
获得急难型临时救助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救助对象户籍地或常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救助对象姓名、救助理由、救助金额等信息,公示期3个月。信息公示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急难情况解除之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协助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代理人代为提交申请。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委托手续。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和社会救助信用承诺档案调查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等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申请家庭所在社区(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对确认给予支出型临时救助的对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其所在社区(村)公示救助对象姓名、家庭人数、救助金额等信息,公示期3个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网络公示。公示中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无锡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救助】获得无锡<低保、特困人员、临时补助>救助金额、如何申请<条件、流程、材料...>,各区政策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