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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以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家庭。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①申请人;
②申请人配偶;
③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和在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④同一户籍下,其他与申请人共同生活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①在军队服役的义务兵;
②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③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④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人员;
⑤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但能够提供登报寻人启事、公安部门出具的立案通知书等材料,证明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下落不明、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
▶家庭财产规定为:
①车辆类:不得拥有汽车(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等除外)、大型农机具、经营性船舶。
②住房类:非因拆迁原因,不得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房并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本市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36㎡);因拆迁原因,不得拥有三套以上(含三套)住房并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本市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四倍(72㎡)。
③金融资产类: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得超过本市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倍(40140元)。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符合低收入家庭标准,个人为重残人员、重病患者,本人可以参照“单人保”纳入低保。
▶低收入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2230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前述低保财产规定的家庭。
▶重残人员和重病患者是指:
①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②低收入患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的符合本市医疗救助规定的门诊特殊病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严重精神障碍、血友病、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儿童Ⅰ型糖尿病、儿童孤独症、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患者。
本市户籍居民,成年无业的一、二级残疾人和三级精神、三级智力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
▶成年无业,是指年满18周岁,申请之日前6个月本人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15元)。
▶在评估认定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规定应当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适当豁免。其中,对本人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72232元,即月收入小于6019.3元)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应当给付的供养费用,直接予以豁免。
什么情况下会停止救助?
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
拒绝配合对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
家庭财产超过规定限额。
赡(扶、抚)养人财产限额不符合规定。
①人均金融资产高于本市同期10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②非因拆迁原因,有两套以上(不含两套)产权住房(与家庭外人员共有产权的,按整套计),且人均建筑面积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③有两辆以上(含两辆)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或有一辆购买价格超过20万元的生活用机动车;
④在各类市场主体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
通过离婚、赠予、转让、分户等方式故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故意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
申请低保或者享受低保期间,组织或者参与赌博、嫖娼、吸毒、盗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扰乱公共秩序、寻衅滋事等违法活动。
低保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或者拒绝接受职业介绍并且未自行求职就业达6个月以上的,应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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